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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考試交通事業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第2條

特種考試交通事業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 (以下簡稱本訓練) ,由公務人 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以下簡稱保訓會) 委託申請舉辦考試機關按考試類 級資位依序分配各用人機關 (構) 實施,其期間為四個月至一年。但士級 人員得縮短為三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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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