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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考試交通事業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一句話看懂
本辦法規範特種考試交通事業人員考試錄取人員之訓練相關事項,目的在使錄取人員能順利完成訓練,取得合格證書,擔任交通事業相關工作。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09-10-14・共 11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辦法依特種考試交通事業人員考試規則
第十條
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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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特種考試交通事業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 (以下簡稱本訓練) ,由公務人 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以下簡稱保訓會) 委託申請舉辦考試機關按考試類 級資位依序分配各用人機關 (構) 實施,其期間為四個月至一年。但士級 人員得縮短為三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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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申請舉辦考試機關應依照各事業機關 (構) 業務之需要擬定訓練計畫函送 保訓會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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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本訓練所需經費,由受委託辦理訓練之用人機關 (構) 編列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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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本考試錄取人員除現役軍人外,不得申請延期訓練,其未於指定時間報到 受訓或於訓練期間中途離訓者,由訓練機關 (構) 函送保訓會註銷其受訓 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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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受訓人員在訓練期間之公假、事假、病假、婚假、分娩假、喪假等,比照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辦理,不延長其訓練期間。但事假及病假日數應按訓練 月數比例計算,超過之日數仍應相對延長其訓練期間。延長病假期間超過 訓練期間不能銷假繼續訓練者,註銷其受訓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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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受訓人員在訓練期間應占機關 (構) 編制內實缺,並由各訓練機關 (構) 比照與其考試類級相當資位之薪給標準發給津貼。 現職人員參加本考試錄取者,原經敘定薪級高於本考試取得資格之薪級時 ,訓練期間仍准支原敘薪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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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訓練成績之計算,以一百分為滿分,六十分為及格。 受訓人員訓練成績不及格者,得於一年內向保訓會申請重訓,並以一次為 限。其未依限提出申請或經重訓成績仍不及格者,由訓練機關 (構) 函送 保訓會註銷受訓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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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受訓人員於訓練期間,應遵守訓練機關 (構) 有關規定,其違反規定情節 重大者,得由訓練機關 (構) 函送保訓會核定予以退訓。經退訓者註銷其 受訓資格。 受訓人員因涉及刑案經提起公訴者,應予停止訓練。其判決結果未受刑之 宣告或經判決確定而未構成法定不得任用條件者,得向保訓會申請恢復訓 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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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受訓人員訓練期滿,由各訓練機關 (構) 填具訓練成績考核表 (附表一) 及請領考試及格證書清冊 (附表二) 函送保訓會核定成績及格者,始完成 考試程序,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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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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