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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考試交通事業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第9條

受訓人員於訓練期間,應遵守訓練機關 (構) 有關規定,其違反規定情節 重大者,得由訓練機關 (構) 函送保訓會核定予以退訓。經退訓者註銷其 受訓資格。 受訓人員因涉及刑案經提起公訴者,應予停止訓練。其判決結果未受刑之 宣告或經判決確定而未構成法定不得任用條件者,得向保訓會申請恢復訓 練。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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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