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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考試交通事業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 第8條
特種考試交通事業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第8條
訓練成績之計算,以一百分為滿分,六十分為及格。 受訓人員訓練成績不及格者,得於一年內向保訓會申請重訓,並以一次為 限。其未依限提出申請或經重訓成績仍不及格者,由訓練機關 (構) 函送 保訓會註銷受訓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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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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