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特種考試交通事業公路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學習辦法 › 第3條

特種考試交通事業公路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學習辦法 第3條

前條學習人員,接到公路局分發通知後,應如期向指定機關報到,除有特 殊事故 (應於七日內提出申請) 經公路局核准者外,不得請求延期學習, 如逾期未向指定機關報到者,註銷其學習資格。 公路局編制內之正式職員,其考試錄取類科等級與所任職務性質等級相近 ,或原任職機關提供與其考試錄取類科、等級相近且不佔原提供分發之職 缺者,得經原任職機關同意於接到分發通知後七日內由原任職機關向公路 局專案申請留原機關學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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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