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特種考試交通事業公路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學習辦法
› 第3條
特種考試交通事業公路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學習辦法 第3條
前條學習人員,接到公路局分發通知後,應如期向指定機關報到,除有特 殊事故 (應於七日內提出申請) 經公路局核准者外,不得請求延期學習, 如逾期未向指定機關報到者,註銷其學習資格。 公路局編制內之正式職員,其考試錄取類科等級與所任職務性質等級相近 ,或原任職機關提供與其考試錄取類科、等級相近且不佔原提供分發之職 缺者,得經原任職機關同意於接到分發通知後七日內由原任職機關向公路 局專案申請留原機關學習。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2條
看 特種考試交通事業公路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學習辦法 全文
第4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