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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考試交通事業公路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學習辦法 第5條

學習人員在學習期間之公假、休假、事假、病假、喪假、分娩假等,應依 照公務人員請假規則核給,不延長其學習期間,但超過三星期之事假及超 過四星期之延長病假,仍應相對延長其學習期間,延長病假期滿 (一年) 不能銷假繼續學習,應註銷其學習資格。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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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