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特種考試交通事業公路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學習辦法
› 第5條
特種考試交通事業公路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學習辦法 第5條
學習人員在學習期間之公假、休假、事假、病假、喪假、分娩假等,應依 照公務人員請假規則核給,不延長其學習期間,但超過三星期之事假及超 過四星期之延長病假,仍應相對延長其學習期間,延長病假期滿 (一年) 不能銷假繼續學習,應註銷其學習資格。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4條
看 特種考試交通事業公路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學習辦法 全文
第6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