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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考試交通事業捷運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第2條

本考試錄取人員,由考選部委託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分配請辦考試機關轉分 配捷運公司所屬單位施行專業訓練六個月,其訓練日期自報到之日起算。 訓練期滿,由捷運公司填具訓練期滿成績考核表 (格式如附表) 層報考選 部核定及格者,始為完成考試程序,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 書,並依規定予以任用。但捷運公司 (含該公司籌備處) 現職人員參加考 試錄取,其於榜非日前已擔任相同等級職務屆滿一年以上者,得由該捷運 公司負責審查,具函向考選部申請核定免除訓練。 (編 註:附表請參閱總統府公報 第 5935 號 5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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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