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交通與建設
› 特種考試交通事業捷運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特種考試交通事業捷運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一句話看懂
本辦法規範特種考試交通事業捷運人員考試錄取人員之訓練相關事項,包括訓練計畫、實施、考核及成績評定等,以確保錄取人員具備擔任捷運人員所需之專業知識及技能。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1996-07-12・共 10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辦法依據特種考試交通事業人員考試規則
第十條
之規定訂定之。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2 條
本考試錄取人員,由考選部委託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分配請辦考試機關轉分 配捷運公司所屬單位施行專業訓練六個月,其訓練日期自報到之日起算。 訓練期滿,由捷運公司填具訓練期滿成績考核表 (格式如附表) 層報考選 部核定及格者,始為完成考試程序,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 書,並依規定予以任用。但捷運公司 (含該公司籌備處) 現職人員參加考 試錄取,其於榜非日前已擔任相同等級職務屆滿一年以上者,得由該捷運 公司負責審查,具函向考選部申請核定免除訓練。 (編 註:附表請參閱總統府公報 第 5935 號 5 頁)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3 條
本考試錄取應行訓練人員不得請求延訓,其未於指定期限內報到或於訓練 期間離開受訓單位,不繼續受訓者,由該捷運公司報請考選部註銷其受訓 資格。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4 條
分配受訓人員,由各該施行訓練單位指派適當工作,並派員負責指導。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5 條
訓練成績之計算,以一百分為滿分,六十分為及格。成績不及格者,得於 訓練期滿翌日起六個月內向考選部申請核准重訓,但以一次為限。重訓仍 不及格者,註銷其受訓資格。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6 條
受訓人員應占訓練單位編制內實缺,並在訓練單位支領與其考試及格正式 任用人員等級相當薪給之津貼及一切待遇。但不予考成。 現職人員在受訓期間,如原經敘定薪級高於考試取得資格之薪級時,仍准 支原敘薪級,並依規定以其現職辦理考成。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7 條
受訓人員在訓練期間之事假、病假、婚假、喪假、分娩假等均比照公務人 員請假規則核給,不延長其訓練期間,但請事、病假日數應在該年內按訓 練月數比例計算,超過之日數仍應相對延長訓練期間。延長病假逾六個月 不能銷假繼續受訓者,註銷其受訓資格。 現職人員受訓期間與原任職年資銜接者,其受訓期間得併計年資給予休假 。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8 條
受訓人員在受訓期間,應遵守訓練單位有關之規定。其違反規定情節重大 者,得由該捷運公司層報考選部核定予以退訓。經退訓者不得申請重訓。 受訓人員因涉及刑案經提起公訴者,應予停止訓練。但經法院確定判決無 罪,或經確定判決有罪而未構成法定不得任用條件者,准予恢復訓練。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9 條
本辦法未規定事宜,準用公務人員高等暨普通考試訓練辦法及其有關規定 。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10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用 AI 解釋這條
🔔 追蹤「特種考試交通事業捷運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的修法動態
留下 Email,「特種考試交通事業捷運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的修法動態有新表決或動態時,我們會寄摘要通知你。免費、可隨時退訂。
訂閱追蹤
延伸
所有法律
交通與建設類法規
本屆立法成果
RSS 追蹤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