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特種考試交通事業捷運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 第3條

特種考試交通事業捷運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第3條

本考試錄取應行訓練人員不得請求延訓,其未於指定期限內報到或於訓練 期間離開受訓單位,不繼續受訓者,由該捷運公司報請考選部註銷其受訓 資格。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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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