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特種考試交通事業捷運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 第8條

特種考試交通事業捷運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第8條

受訓人員在受訓期間,應遵守訓練單位有關之規定。其違反規定情節重大 者,得由該捷運公司層報考選部核定予以退訓。經退訓者不得申請重訓。 受訓人員因涉及刑案經提起公訴者,應予停止訓練。但經法院確定判決無 罪,或經確定判決有罪而未構成法定不得任用條件者,准予恢復訓練。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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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