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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考試交通事業捷運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第7條

受訓人員在訓練期間之事假、病假、婚假、喪假、分娩假等均比照公務人 員請假規則核給,不延長其訓練期間,但請事、病假日數應在該年內按訓 練月數比例計算,超過之日數仍應相對延長訓練期間。延長病假逾六個月 不能銷假繼續受訓者,註銷其受訓資格。 現職人員受訓期間與原任職年資銜接者,其受訓期間得併計年資給予休假 。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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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