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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考試交通事業民航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學習辦法 第5條

受訓人員在訓練學習期間之公假、事假、病假、喪假。分娩假等,比照公 務人員請假規則辦理,不延長其訓練學習期間,但超過三星期之事假及超 過四星期之延長病假,仍應相對延長其訓練學習期間。延長病假期滿 (一 年) 不能銷假繼續訓練者,應註銷其訓練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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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