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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考試交通事業民航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學習辦法 第6條

分發受訓人員應佔服務機關編制內之實驗,高員級考試錄取者比照委任第 五職等五級俸給標準發給津貼,員級考試錄取者比照委任第三職等一級俸 給標準發給津貼,並得依規定支給生活津貼、實物配給及參加福利互助, 但不予年終考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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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