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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考試外交領事人員、外交行政人員暨國際新聞人員考試體格檢查標準

一句話看懂
本標準規定特種考試外交領事人員、外交行政人員暨國際新聞人員考試之體格檢查項目、標準與實施方式,確保考生具備擔任相關職務所需之身心健康條件。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1996-06-17・共 3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標準依特種考試外交領事人員、外交行政人員暨國際新聞人員考試規則 第四條之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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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應考人體格檢查,發現有左列疾患之一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 一、身體發育不全或有嚴重畸形,致無勝任能力者。 二、患有法定傳染病未癒者。 三、精神異常者。 四、患有梅毒未經有效治療者。 五、患有活動性肺結核或傳染性痲瘋病者。 六、高度視力障礙或高度聽力損失或其他嚴重疾患,無法治癒,致無勝任 能力者。 體格檢查表,由考選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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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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