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特種考試外交領事人員、外交行政人員暨國際新聞人員考試體格檢查標準 › 第2條

特種考試外交領事人員、外交行政人員暨國際新聞人員考試體格檢查標準 第2條

應考人體格檢查,發現有左列疾患之一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 一、身體發育不全或有嚴重畸形,致無勝任能力者。 二、患有法定傳染病未癒者。 三、精神異常者。 四、患有梅毒未經有效治療者。 五、患有活動性肺結核或傳染性痲瘋病者。 六、高度視力障礙或高度聽力損失或其他嚴重疾患,無法治癒,致無勝任 能力者。 體格檢查表,由考選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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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