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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考試政風人員考試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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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考試政風人員考試規則 第9條
本考試以筆試成績占百分之九十,口差成績占百分之十,合併計算為考試 總成績後,擇優錄取,但口試成績未滿六十分者,不予錄取。 筆試成績之計算,三等考試普通科目每科占百分之十,專業科目成績以剩 餘百分比平均計算之;四等考試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 前項筆試成績有一科為零分或專業科目平均成績不滿五十分者,均不予錄 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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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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