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特種考試政風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 第4條

特種考試政風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第4條

基礎訓練所需經費,由法務部編列預算支應。實務訓練所需經費,由受訓 人員所分配之各實務訓練機關 (構) 編列預算支應。
AI 白話解釋
← 第3條看 特種考試政風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全文第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