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特種考試政風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 第5條

特種考試政風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第5條

本考試錄取人員除現役軍人外不得申請延期訓練。但曾應本考試錄取,並 接受本項訓練成績及格之現任或曾任政風人員,得免除基礎訓練,惟仍應 接受六個月之實務訓練。 錄取人員未於指定時間報到受訓或於訓練期間中途退 (離) 訓者,由法務 部函送保訓會註銷受訓資格。錄取人員如係現職政風人員,除經原機關 ( 構) 核准帶職帶薪並出具證書外,應於報到受訓前辦妥離職手續。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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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