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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考試政風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第7條

受訓人員應占訓練機關 (構) 編制內實缺,訓練期間在行政機關者,三等 考試比照委任第五職等本俸五級俸給標準發給津貼,四等考試比照委任第 三職等本俸一級俸給標準發給津貼,並得依規定支給生活津貼及參加福利 互助。分配在事業機構訓練者,從其規定比照相當等級發給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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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