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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考試臺北市政府基層公務人員考試規則 第6條

本考試配合任用需求,擇優錄取,總成績之計算,三等考試以普通科目成 績加專業科目成績合併計算之;普通科目成績以每科成績乘以百分之十後 之總和計算之,專業科目成績以各科目成績總和除以科目數再乘以所占剩 餘百分比計算之。四等考試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 前項考試成績,有一科為零分或總成績未滿五十分者,均不予錄取;缺考 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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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