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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考試臺北市政府基層公務人員考試規則 第7條

本考試錄取人員須經訓練,並依考試成績,參考其志願,在二年內遇缺依 次分配臺北市政府暨其所屬機關訓練。訓練期間,均不得辦理改分配。訓 練期滿,由各訓練機關將訓練成績函送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核定及 格者,始完成考試程序,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以原占訓練職 缺,由臺北市政府分發任用。 前項訓練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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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