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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考試臺北市政府基層公務人員考試規則 第8條

本考試及格人員,取得同職組各職系之任用資格,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 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二年內不得轉調原分發占缺任用以外之機關;實際 任職六年內並不得轉調臺北市政府暨其所屬各機關以外機關任職。 前項轉調之限制,應於考試及格證書註明,並函請銓敘部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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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