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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考試臺北市政府所屬捷運人員考試規則 第3條

中華民國國民,年齡在十八歲以上五十五歲以下者,得應本考試三等考試 ;年齡在十八歲以上四十五歲以下者,得應本考試四等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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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