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交通與建設 › 特種考試臺北市政府所屬捷運人員考試規則

特種考試臺北市政府所屬捷運人員考試規則

一句話看懂
本規則規範特種考試臺北市政府所屬捷運人員考試之辦理程序、報名資格、考試科目、成績計算及錄取等事項,以確保捷運人員之專業素質與錄取公平性。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03-12-26・共 15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規則依公務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第四條規定訂定之。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2 條
特種考試台北市政府所屬捷運人員考試 (以下簡稱本考試) 分下列各等: 一、三等考試。 二、四等考試。 前項三等考試相當於高等考試三級考試,四等考試相當於普通考試。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3 條
中華民國國民,年齡在十八歲以上五十五歲以下者,得應本考試三等考試 ;年齡在十八歲以上四十五歲以下者,得應本考試四等考試。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4 條
本考試男性應考人須服畢兵役或核准免服兵役或現正服役中,法定役期尚 未屆滿者。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5 條
本考試各等類之應考資格、應試科目,分別依附表一、附表二之規定。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6 條
本考試應考人於筆試錄取後,應經試務機關指定之醫療機構辦理體格檢查 ,不合格者不予分配訓練;筆試錄取人員,應於限期內繳交體格檢查表, 逾期未繳交者,視為體格檢查不合格。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7 條
本考試體格檢查依公務人員考試體格檢查標準之規定辦理外,有下列情形 之一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 一、身高不及一五五公分者。 二、體重不及四六公斤者。 三、兩耳純聽力平均值逾四十分貝 (DB) 者 四、兩眼矯正視力未達一‧○、辨色力異常斜視及眼底鏡檢查有重症眼疾 者。 五、慢性酒精中毒者。 六、藥物成癮者。 七、發育不全或骨骼、肌肉畸型,致不堪勝任工作者。 八、心理精神異常,語言、知覺、運動、智能等機能障礙或癲癇症等發作 性神經系疾病者。 九、平衡機能障礙者。 十、患有高血壓 (收縮壓超過一四○mmHg,舒張壓超過九○mmHg) 或冠狀 動脈疾病,經醫師診斷不能勝任緊急事故應變者。 十一、患有肺結核病者;但已經鈣化或纖維化,經醫師診斷確認無影響行 車安全者,不在此限。 十二、血液檢查項目中,梅毒血清愛滋病反應,經醫師診斷確為陽性者。 十三、尿液檢查項目中,安非他命或嗎啡反應為陽性者。 十四、腦電波檢查異常者。 十五、心電圖檢查異常者,惟經醫師診斷確認無影響行車安全者,不在此 限。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8 條
本考試總成績之計算,三等考試普通科目成績每科占百分之十,專業科目 成績以剩餘百分比平均計算之;四等考試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 前項考試成績有一科為零分或專業科目成績平均不滿五十分者,均不予錄 取。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9 條
本考試錄取人須經訓練,訓練期滿成績及格送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 會核定,始完成考試程序,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由台北市政 府依序任 (派) 用。 前項訓練依公務人員考試訓練辦法之規定辦理。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10 條
前條應訓練人員於接獲訓練通知後,除現役軍人外,應於規定時間內向實 施訓練機關報到。 現役軍人退伍後,應於一年內向主管訓練機關申請訓練。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11 條
本考試及格人員,取得同職組各職系之任用資格,不得轉調台北市政府暨 其所屬機關以外機關任職。 前項不得轉調之限制,應於考試及格證書註明,並函請銓敘部查照。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12 條
本考試組織典試委員會,主持典試事宜,其試務由考選部辦理。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13 條
本考試辦理竣事,考選部應將辦理典試及試務情形,連同關係文件一併報 請考試院核備。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14 條
本規則未規定事項,適用一般考試法規之規定。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15 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用 AI 解釋這條
🔔 追蹤「特種考試臺北市政府所屬捷運人員考試規則」的修法動態
留下 Email,「特種考試臺北市政府所屬捷運人員考試規則」的修法動態有新表決或動態時,我們會寄摘要通知你。免費、可隨時退訂。

延伸

所有法律交通與建設類法規本屆立法成果RSS 追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