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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考試臺北市政府所屬捷運人員考試規則 第8條

本考試總成績之計算,三等考試普通科目成績每科占百分之十,專業科目 成績以剩餘百分比平均計算之;四等考試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 前項考試成績有一科為零分或專業科目成績平均不滿五十分者,均不予錄 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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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