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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考試臺北市政府所屬捷運人員考試規則 第9條

本考試錄取人須經訓練,訓練期滿成績及格送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 會核定,始完成考試程序,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由台北市政 府依序任 (派) 用。 前項訓練依公務人員考試訓練辦法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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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