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特種考試臺灣福建省基層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 第6條

特種考試臺灣福建省基層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第6條

受訓人員應占訓練機關編制內實缺,訓練期間並支領與其任用資格相當薪 俸及一切待遇之津貼。乙等考試錄取者比照委任第五職等本俸五級支給津 貼,丙等考試錄取者比照委任第三職等本俸一級支給津貼,並得依規定支 給生活津貼及參加福利互助等;分配在事業機構及學校訓練者,各從其規 定比照相當等級支給津貼,但不予考績。 現職人員參加考試錄取,原經銓定級俸高於考試取得資格之俸給時: 一、分回原機關以原職訓練者,仍准支原敘級俸及加給。 二、分配至其他機關或改占其他職缺訓練者,仍准支原敘級俸,至其加給 ,如原敘職等在所占職務列等範圍內,仍依原敘職等標準支給,如原 敘職等高於所占職務最高職等時,按該職務之最高職等標準支給,如 原敘職等低於所占職務最低職等時,按原敘職等標準支給。
AI 白話解釋
← 第5條看 特種考試臺灣福建省基層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全文第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