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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考試臺灣福建省基層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第5條

受訓人員在訓練期間之公假、休假、事假、病假、婚假、喪假、分娩假等 ,比照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辦理,不延長其訓練期間,但事假及病假日數, 應在該年內按訓練月數比例計算,超過之日數仍應相對延長其訓練期間。 延長病假六個月不能銷假繼續訓練者,應註銷其受訓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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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