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國防外交與兩岸 › 特種考試退除役軍人轉任公務人員考試規則

特種考試退除役軍人轉任公務人員考試規則

一句話看懂
本規則規範特種考試退除役軍人轉任公務人員考試之辦理程序、報名資格、考試科目、成績計算及錄取等事項,旨在保障退除役軍人轉任公務人員之權益。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23-07-13・共 8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規則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2 條
特種考試退除役軍人轉任公務人員考試(以下簡稱本考試)分三等考試及四等考試。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3 條
中華民國依法退除役之軍人,具有附表一所列各等應考資格之一,且無依法不得應國家考試之情事者,得應各該等考試。 前項所稱退除役之軍人,指具退除役官兵身分,且領有榮譽國民證者。 現役軍人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並持有權責機關出具於本考試筆試考畢之次日起二個月內退伍之證明文件者,準用第一項規定: 一、服役十年以上且服滿現役最少年限。 二、因作戰或因公致病、傷或身心障礙經核定有案。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4 條
本考試各等別考試之類科及應試科目,分別依照附表二、三之規定。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5 條
本考試各等別類科依年度任用需求擇優錄取,並得視考試成績及需求增額錄取,列入候用名冊。 本考試總成績之計算,三等考試以普通科目每科成績乘以百分之十,專業科目平均成績乘以賸餘百分比合併計算之;四等考試以各科平均成績計算之。 缺考之科目,視為零分。 應考人總成績達錄取標準者,應予錄取。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錄取: 一、考試成績有一科為零分。 二、總成績未滿五十分。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6 條
本考試錄取人員,應經訓練。訓練期滿成績及格,經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核定,本考試及格,由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依相關規定分發任用。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7 條
本考試及格人員,以分發國防部、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海洋委員會及其所屬機關(構)任用為限。 前項及格人員自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實際任職六年內不得轉調原分發任用機關及其所屬機關(構)以外機關任職。 第一項分發機關及第二項限制轉調期限,應於考試及格證書註明,並函請銓敘部查照。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8 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則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十三日修正之第四條附表二及附表三,自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用 AI 解釋這條

相關大法官解釋

提及「特種考試退除役軍人轉任公務人員考試規則」的釋字(依文義比對,供參考)。
釋字第 205 號
🔔 追蹤「特種考試退除役軍人轉任公務人員考試規則」的修法動態
留下 Email,「特種考試退除役軍人轉任公務人員考試規則」的修法動態有新表決或動態時,我們會寄摘要通知你。免費、可隨時退訂。

延伸

所有法律國防外交與兩岸類法規本屆立法成果RSS 追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