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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考試退除役軍人轉任公務人員考試規則 第7條

本考試及格人員,以分發國防部、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海洋委員會及其所屬機關(構)任用為限。 前項及格人員自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實際任職六年內不得轉調原分發任用機關及其所屬機關(構)以外機關任職。 第一項分發機關及第二項限制轉調期限,應於考試及格證書註明,並函請銓敘部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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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特種考試退除役軍人轉任公務人員考試規則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7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條本規則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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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