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特種考試退除役軍人轉任公務人員考試規則 › 第8條

特種考試退除役軍人轉任公務人員考試規則 第8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則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十三日修正之第四條附表二及附表三,自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AI 白話解釋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特種考試退除役軍人轉任公務人員考試(以下簡稱本考試)分三等考試及四等考試。第3條中華民國依法退除役之軍人,具有附表一所列各等應考資格之一,且無依法不得應國家考試之情事者,得…第4條本考試各等別考試之類科及應試科目,分別依照附表二、三之規定。第5條本考試各等別類科依年度任用需求擇優錄取,並得視考試成績及需求增額錄取,列入候用名冊。本考試總…第6條本考試錄取人員,應經訓練。訓練期滿成績及格,經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核定,本考試及格,由考…第7條本考試及格人員,以分發國防部、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海洋委員會及其所屬機關(構)任用為限…
← 第7條看 特種考試退除役軍人轉任公務人員考試規則 全文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