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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考試離島地區公務人員考試規則 第5條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具有附表一、附表二所列各等別類科應考資格之一,且無依法不得應國家考試之情事者,得應本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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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