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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施行細則 第29條

產製廠商採購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之免稅特種貨物,應填具申請書,向工廠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核准免稅出廠或進口。 前項免稅特種貨物,未經主管稽徵機關核准不得轉供他廠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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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