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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施行細則
› 第31條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施行細則 第31條
第 四 章 免稅及退稅
進口特種貨物適用本條例
第六條
第一項第四款、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免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者,應取具主管機關之證明文件向海關申請免稅進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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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3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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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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