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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施行細則 第32條

依本條例第六條規定免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之特種貨物,如因故無法備齊相關證明文件,得先行繳納稅款出廠或進口,嗣後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工廠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或海關辦理退還原納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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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