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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 第23條

第 五 章 罰則
產製或進口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六款規定之特種貨物,其納稅義務人有下列逃漏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情形之一者,除補徵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三倍以下罰鍰: 一、未依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辦理登記,擅自產製應稅特種貨物出廠。 二、免稅特種貨物未經補稅,擅自銷售或移作他用。 三、短報或漏報銷售價格、完稅價格或數量。 四、進口之特種貨物未依規定申報。 五、其他逃漏稅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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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