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犬貓輸入檢疫作業辦法 第18條

犬、貓輸入後於隔離檢疫期間有下列情形者,應依下列檢疫措施處置: 一、狂犬病中和抗體力價複檢未達零點五IU/ml以上,應予補強注射一劑 。 二、狂犬病不活化疫苗預防注射日期逾一年者,應予補強注射一劑。 三、隔離檢疫期間分娩者,母畜及子畜應一併隔離檢疫至子畜完成第三條 第二款預防注射,且母畜隔離期滿。子畜應於預防注射前植入晶片。 四、經檢疫人員認有罹患或疑患動物傳染病,應逕行必要之處置。 依規定隔離檢疫期滿之犬、貓,經檢疫人員認有法定動物傳染病嫌疑者, 得延長隔離至排除疑慮後,始可簽發輸入動物檢疫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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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