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犬貓輸入檢疫作業辦法
› 第7條
犬貓輸入檢疫作業辦法 第7條
自狂犬病疫區輸入犬、貓,輸出國檢疫機關簽發之動物檢疫證明書應以中 文或英文記載下列資料: 一、輸入同意文件之編號。但已檢附輸入同意文件影本者,不在此限。 二、犬、貓之品種、性別、年齡及晶片號碼。 三、符合
第三條
第二款規定之預防注射日期。 四、犬、貓經檢查無狂犬病臨床症狀。 五、狂犬病中和抗體力價檢測結果在零點五 IU/ml 以上、採血日期及檢 測實驗室名稱。但已檢附狂犬病中和抗體力價檢測報告正本者,不在 此限。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6條
看 犬貓輸入檢疫作業辦法 全文
第8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