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犬貓輸入檢疫作業辦法 第8條

自狂犬病非疫區輸入犬、貓,輸出國檢疫機關簽發之動物檢疫證明書應以 中文或英文記載下列資料: 一、輸入同意文件之編號。但已檢附輸入同意文件影本者,不在此限。 二、犬、貓之品種、性別、年齡及晶片號碼。 三、符合第三條第二款規定之預防注射日期。 四、犬、貓經檢查無狂犬病臨床症狀。 五、輸出國過去二年內未發生狂犬病病例。 六、犬、貓於輸出前六個月或自出生後均飼養於輸出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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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