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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被害人保護志工志願服務獎勵辦法
一句話看懂
犯罪被害人保護志工志願服務獎勵辦法規範如何獎勵及表彰熱心參與犯罪被害人保護事務的志工,以提高服務誘因及風氣,促進社會安全維護。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05-10-14・共 8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辦法依志願服務法
第十九條
第六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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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犯罪被害人保護志工(以下簡稱保護志工)係指個人及團體從事犯罪被害人保護法
第三十條
所定業務,個人持有志願服務法
第十二條
規定之志願服務證及服務紀錄冊者;團體持有運用單位發給之聘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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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保護志工符合本辦法
第四條
規定,得填具申請(推薦)獎勵事蹟表(如附表),檢附相關證明文件於每年七月底前送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於八月底前造冊陳報法務部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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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本辦法之獎勵等次如下: 一、服務時數五百小時以上,且績效優良者,或輔導個案,或推展犯罪被害人保護業務,具有優良事蹟者,頒授志願服務績優銅牌獎及得獎證書。 二、服務時數一千小時以上,且績效優良者,或輔導個案,或推展犯罪被害人保護業務,具有優良事蹟者,頒授志願服務績優銀牌獎及得獎證書。 三、服務時數一千五百小時以上,且績效優良者,或輔導個案,或推展犯罪被害人保護業務,具有優良事蹟者,頒授志願服務績優金牌獎及得獎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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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前條同等次獎牌及得獎證書之頒授,每人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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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法務部應於每年犯罪被害人保護週,公開表揚符合前二條規定之保護志工。但因特殊情形,得於適當之時間公開表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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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非保護志工之個人或團體,協助辦理犯罪被害人保護業務,著有特殊事蹟者,亦得以適當方式公開表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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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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