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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被害人保護志工志願服務獎勵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犯罪被害人保護志工(以下簡稱保護志工)係指個人及團體從事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三十條所定業務,個人持有志願服務法第十二條規定之志願服務證及服務紀錄冊者;團體持有運用單位發給之聘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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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