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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地方政府招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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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地方政府招商辦法 第4條
本部得不定期辦理評比,於評比當年度一月底前應函請前條各組直轄市及 縣(市)政府參與評比;參與評比之直轄市及縣(市)政府須於評比當年 度五月三十一日前,依
第六條
第三項規定向本部檢送招商績效報告、單一 服務窗口與排除投資障礙等相關機制績效報告及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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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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