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獎勵地方政府招商辦法 › 第5條

獎勵地方政府招商辦法 第5條

本部應於辦理評比之當年度七月底前,邀集中華民國全國工業總會、中華 民國全國商業總會、中華民國中小企業總會、中華民國工商協進會、中華 民國工業協進會、中華民國工業區廠商聯合總會之代表、學者專家及行政 機關指派代表組成評鑑小組,就參與評比之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之整體 招商績效進行評比。
AI 白話解釋
← 第4條看 獎勵地方政府招商辦法 全文第6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