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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地方政府招商辦法 第6條

評鑑小組應於本部辦理評比之當年度七月三十一日前,依下列指標及占分 比重完成評比: 一、績效指標(占百分之四十): (一)營業登記家數。 (二)公司實收資本總額。 (三)工商服務類建照總樓地板面積及工程造價金額,二者之平均值。 (四)營業銷售金額。 (五)勞保人數及勞保平均投保薪資,二者之平均值。 二、行政效能指標(占百分之六十): (一)產業環境整備與發展目標。 (二)具體招商策略、作法與成果。 (三)單一服務窗口與排除投資障礙等相關機制辦理成效。 (四)配合中央政府重大政策之推動。 (五)法規制定與鬆綁之推動情形及對產業影響。 (六)其他事項。 前項第一款各項指標,其年度增加數與成長率分別排序,再加總予以序列 ;如有序位分數相同者,以序位平均數列之,指標資料由本部函請相關單 位提供,以供審查。 第一項第二款各項指標,應由參與評比之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將其前 年度之招商績效作成報告,併同相關資料送本部審查。 第一項評比計算方式,指參與評比之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之績效指標與 行政效能指標之序位乘以權重合計後再予以排序,由甲、乙兩組依序各選 出最低者若干名。如有二個以上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序位分數相同時, 則以行政效能指標序位決定排序;若行政效能指標序位相同者,則由評鑑 小組委員投票決定排序。 評鑑小組應於第一項評比時,另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目單一服務窗口與排 除投資障礙等相關機制辦理成效,按甲、乙組分別予以排序,依序各選出 最低者若干名。若序位相同者,則由評鑑小組委員投票決定排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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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