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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實施資源回收及變賣所得款項運用辦法
› 第4條
獎勵實施資源回收及變賣所得款項運用辦法 第4條
廢棄物清理法所定主管機關及執行機關得依本辦法之規定,訂定資源回收 變賣所得款項保管使用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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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機關辦理資源回收變賣所得款項,應本專款專用之原則,以代收代付方式處理,並依下列原則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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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第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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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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