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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實施資源回收及變賣所得款項運用辦法
› 第5條
獎勵實施資源回收及變賣所得款項運用辦法 第5條
執行機關應定期向上一級機關提報資源回收執行成果,並由上一級機關彙 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以下簡稱本署) 辦理評比。 政府機關及學校實施資源回收績優者,由所在地環境保護機關彙報本署辦 理評比。 前二項評比績優之機關及學校,由本署核發獎勵金;其評比及獎勵原則, 由本署另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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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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