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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 第132條

經編定公告為工業用地之公有出租耕地終止租約者,對承租人之補償,於 出售或出租該公有土地之售價或租金項下撥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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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