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 › 第134條

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 第134條

第 三 章 工業用地之取得 › 第 九 節 工業用地終止租約暨補償及提前繳付地價
(刪除)
AI 白話解釋

「工業用地終止租約暨補償及提前繳付地價」的其他條文

第131條依本條例第五十五條徵收之出租耕地,對原承租人應給與之損失補償,由辦理徵收機關在徵收補償地價內…第132條經編定公告為工業用地之公有出租耕地終止租約者,對承租人之補償,於出售或出租該公有土地之售價或…第133條(刪除)第135條經編定公告為工業用地之放領地供興辦工業人興辦工業時,得申請提前繳清地價。第136條依本條例及本細則規定提前繳清地價者,依關於放領地地價提前繳納之規定辦理。
← 第133條看 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第13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