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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 第131條

依本條例第五十五條徵收之出租耕地,對原承租人應給與之損失補償,由 辦理徵收機關在徵收補償地價內依本條例第六十五條規定之標準予以分配 並直接給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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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