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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 第140條

公營事業依本條例第八十二條配合投資或參加民營事業共同經營者,其土 地、廠房、機器、設備、勞務等之估價,由公營事業股權移轉評價委員會 評議,其屬於國營事業部分,報請行政院核定後交由事業之主管機關辦理 ,其不屬於國營之公營事業,函送省 (市) 政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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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